《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刊登!工作秘密≠交易筹码!我们该如何强化工作秘密管理?
编辑:2024-06-21 11:23:58
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发表了一篇文章,揭露了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违反保密规定,利用掌握的工作秘密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严重问题。
公职人员利用工作秘密谋取私利的案件
屡见不鲜
2022年11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原主任李树军被开除党籍。根据通报,李树军“违反工作纪律,泄露纪律审查工作秘密,私自留存、销毁纪律审查工作资料”,“在纪检监察机关任职期间,罔顾纪检监察干部操守底线、逾越纪检监察干部权力红线,充当内鬼、滥权寻租,雁过拔毛、巧取豪夺,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2022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省英德市原市委书记汪某某受贿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文书显示,汪某某担任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时,在工作中知悉了轨道项目的线路、站点设置等当时还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随即就将这些信息在饭桌上泄露给清远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并收受20万元的好处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那么
什么是工作秘密呢?
工作秘密和国家秘密有何区别?
和小密一起了解~
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 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被确定为工作秘密: 有关工作内部方案、讨论记录、过程稿、征求意见和磋商情况、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请示报告等; 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等机关调查手段和方式、案卷、研究审理、线索和举报人情况等; 履行职能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要的汇总数据,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 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工作秘密能够明确知悉范围的,应当按照*小化原则,限定到确需知悉的机关、单位或者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工作秘密则是仅与党政机关公务活动有关的不宜公开的内部情况、资料、信息,泄露工作秘密一般不会直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但会对党政机关的管理秩序构成一定的损害。 国家秘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而工作秘密则由党政机关根据公务活动的需要自行确定。 国家秘密根据法律规定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而工作秘密则无等级划分。 国家秘密既可能产生于党政机关的公务活动,也可能产生于其他组织、团体的活动,而工作秘密则只能产生于党政机关的公务活动。 国家秘密泄露的法律责任形式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工作秘密泄露的法律责任形式是行政责任。
事以密成,语以泄败
机关、单位应如何加强工作秘密管理呢?
小密为你解答!
近年来,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保护管理普遍重视,但对于工作秘密还缺乏保护意识和基本常识,导致责任缺位、管理缺失,部分工作秘密泄露,形成重大隐患。机关单位是工作秘密管理责任主体,只有认识到保护工作秘密对保障正常履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才能使广大机关、单位干部职工产生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机关单位要结合具体的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在保密“两识”教育培训中增加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增强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技能,同时规范、强化工作秘密的日常管理,把工作秘密管理纳入到以国家秘密为主体的信息安全保密整体工作中统一部署、集中监管、加强防范,杜绝泄露工作秘密的事件发生。 作为党员干部、机关单位公职人员不仅要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对基于工作职责知晓的工作秘密亦应严格保密,谨言慎行,做到“敬始而慎终”,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传的不传,时刻筑牢思想防线,牢记保密要求,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避免过失泄密。
来源:成华密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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